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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营经济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我们党关于民营经济的认识和理论飞跃,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正确处理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法律的保障作用,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营造鼓励创新的法治环境。
改革开放的40年,是我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的过程,也是我们的政策方针逐渐认可民营经济重要作用的过程。党的十二大肯定“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三大把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同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四大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入,民营经济的作用逐步体现,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几乎是与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发展壮大同步的。民营经济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6500万户,注册资本165万亿。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人均GDP从1978年的155美元,增长到了2019年的超1万美元;经济总量从占世界的1.8%提升到了17.2%,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了24.3倍;走出了一条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路子。在这些翻天覆地的变化中,民营经济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认识上的突破和飞跃,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也是一个思想解放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如何发展民营经济便逐渐成为解放思想的一个着力点。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再次认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突破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不可融合,公有制经济要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的思维定式。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是我国改革理论的又一次突破,在所有制理论上打破了姓“资”姓“社”的禁区。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把“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保护了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物权人的合法物权,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同一条起跑线,结束了外资“超国民待遇”。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是党的十七大在所有制理论上的亮点,是非公经济理论的又一次飞跃。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指出,推动各类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经济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为民营经济指明方向,强调两个不动摇:“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改革开放以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体系也不断完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相继出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2018年10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三省考察时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在给受表彰民营企业家的回信中明确“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在广东考察时提出“要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肯定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经济的贡献,并且态度明确地指出:“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所谓的“资本主义的尾巴”到“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再到需要“毫不动摇”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到现在进行“平等竞争”和受到“平等保护”的市场主体,都是不断解放思想、逐步冲破认识上的传统羁绊的一次次理论飞跃。这些突破与飞跃,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2018年11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李涛 摄
积改革40年之经验,发展民营经济有两个核心内容。第一,发展民营经济,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以人民福祉为目标。改革没有完成时,改革事业仍然需要在诸多议题上深入推进,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更大的勇气和决心才能推进改革。实际上,调整所有制,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的需要,是时代的需要,是人民的需要。国有资产从固化的实物形态转化为流动的资本形态,不是私有化,而是在流动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党中央反复重申“两个毫不动摇”,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实践中探索和创造的重要经验。改革开放40年的生产关系的变化,调整适应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当前仍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力量,但代表中国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再仅仅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创造了一半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第二,发展民营经济,必须坚守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就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公平受到法律保护。党中央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不仅仅是治国方略的重大宣示,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民营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私有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包括一个公民所有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私有财产、维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是内在统一的。作为法治国家,通过完善法律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长期稳定、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普遍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而离开营商环境、法制环境,民营企业发展不起来。从概念上讲,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并非只有公共财产才是社会财富,私有财产本身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个人活动已经离不开社会,个人的生产、消费就是这个社会大机器运转的一部分。应突破单一的财产观念,树立全社会的财富观念。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比重的提高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我们不应仅盯在国有财产增值上,而更应注意全社会财富的增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富国强的社会主义社会。从小的方面讲,我们是为个人积累财富,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是为社会积累财富。由私有财产参与的社会再生产本身就是为社会生产财富。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今天,股份制、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的出现,资本的股份化、证券化,导致出现了财富的公众化和社会化的趋势,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实际上也是公众财富增加的过程;同时,公有制形式正在多样化,股份制是今后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因此,民间资本的介入,实际上意味着这种混合经济的形式正在发展,这也是公有制发展壮大的新形式。从直接贡献来看,非公有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越来越大。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保护非公有企业,保护私有财产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从间接贡献来看,企业所有者获得的利润固然是社会财富,但其创造的财富还应包括职工工资、税收、就业等许多内容。一个企业的良好发展必然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非公有经济越发达,上缴税收越多,国家财政支出能力就越强,政府就能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这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从静态的角度来看非国有企业的贡献,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从动态角度来看,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体,但是创造财富需要良好的环境。只有为社会上一切合法财产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才能坚定民营经济长期发展的信心,才能形成高效运作的市场竞争环境,最终为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提供持久的动力源泉。现在私有财产权受到国家宪法的保障,使得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具有持续性和可预见性,从而鼓励公民个人对其财产投资、经营和积累,便能够形成一种持久的激励机制,使其对财产的使用及收益产生高度的责任感,激发出其内在的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投资者、企业家可以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把企业做大做强,进而形成一种合理的财产秩序,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最大限度地加快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这将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和社会效率,增加公共利益。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政策和法治环境。一是完善法律的保障作用。我国已经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初步构建了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体系,应加紧修订与完善法律条款,降低民营企业创建和设立门槛。二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逐步放开行业准入限制,减少政府审批环节和行政性收费,公平税费负担,实行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投资与建设,支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拓宽民营经济直接、间接融资渠道。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各个行业内部的协会与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代表本行业利益与政府进行平等沟通,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对话渠道,使政府决策更加符合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更加贴近实际经济活动。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资金融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四是营造鼓励创新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是鼓励创新。法律不规定什么是可以做的,而只规定什么是禁止做的。当人们进行了种种创新,发明出各种新的做法、交易方式和行为方式之后,社会若认为这些新创造有损于其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规定某些行为为非法。凡是没有被法律禁止做的,都是可以做的。企业和个人的创新行为,无须政府审批。这不仅是一种法理原则,而且是一种社会治理、政府行政的基本准则。它在抑制反公共利益行为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类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并以此为动力,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繁荣。作者:高尚全,国家体改委原副主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原会长
文章来源:《前线》杂志2020年第2期,原文标题:“民营经济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责编: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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